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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為保護私權“立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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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被稱為“當下最偉大、最龐大、最複雜法律工程”的民法典編纂,在中國歷經四次擱淺後,今年終於邁出了歷史性的步伐

文|郭玲

作為民法典的“綱”,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在10月31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提交審議。

這是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審草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調低為6週歲,二審草案中維持了這個規定。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進行了熱議。

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於今年6月27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這是根據2014年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被稱為“當下最偉大、最龐大、最複雜法律工程”的民法典編纂,歷經四次擱淺,終於邁出了歷史性的步伐。

是法典,也是“百科全書”和“教科書”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法國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的這句名言,經典形象地表達出民法以人為本的精神品質,傳遞出民法作為私法的價值關懷。可以說,從出生到死亡,一個人的一生無時無刻不處於民法的調整和庇護之下。民法全面確認人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民事權利,以自願、平等、公正的法則促進人與人之間正常有序的交往。正因為如此,它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影響著每個人的生活。

民法和民法典對於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全世界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1804年,拿破崙制定的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公佈實施。之後,幾乎所有的大陸法系國家,包括一些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民法典,並且將民法典作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

中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四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卻都由於當時歷史條件所限,未能出臺。

“14年過去了,我們迎來了編纂民法典的最好時機。”從事過多年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敏表示,如今,我國基本具備了民法典編纂的法律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單行法構成的立法體系已經形成,編纂民法典正當其時。

除了法律基礎成熟之外,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也是民法典編纂的重要基礎,如今,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意識到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來保護自己權利的重要性。

2007年《物權法》的出臺無疑是一個歷史性事件,保障私權的概念自此深入人心。“社會富裕了,有了房,有了股票,有了自己的財產,這些都會受法律保護。”《物權法》回應了老百姓對於財產尤其是房產歸屬的疑問,更讓老百姓第一次意識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私產概念,國人對土地的徵收徵用、拆遷補償開始有了新的認識。

時隔14年再次啟動民法典的編纂或許還有著更為實際的考慮。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兩個重要原因,一是現行的《民法通則》已經運行了近30年,其中一些籠統的規定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二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水準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程度,法治建設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需要通過一部民法典將這樣的成果固定下來。

中國著名民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則表示,我國長期實行的單行法體系雖然對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也有它的缺點,制定的時間不同、起草人不同、面對的情況不同,難免使得各部單行法律之間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價值取向有差別,所以它和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比較起來,不能實現民事立法內部的統一、協調與和諧。單行法的不一致可能導致難以實現球證的公正,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引用不同的法律,最後差別很大,難以保證球證的統一和公正,而編纂民法典正是為了消除這種矛盾和不一致。

已過古稀之年的梁慧星對中國的民法典充滿期待,在他看來,民法典將會成為國人生活、法治、文明的教科書,教會人們在飛機上、在醫院裡發生糾紛時,如何通過法律解決問題。

保障權利的“新規矩”

按照計畫,民法典編纂工作將分“兩步走”。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即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會議作說明時表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系統、全面整合,編纂一部內容協調一致、結構嚴謹科學的法典。“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對現行分別規定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科學整理,但並不是簡單的法律彙編。法律彙編不對法律進行修改,而法典編纂不僅要去除重複的規定,刪繁就簡,還要對已經不適應現實情況的現行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對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在先後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能夠明顯地看到民法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例如草案一審稿中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李敏表示,“老人想指定胎兒為遺產繼承人,卻因為孩子沒出生沒有民事權利而無法執行”,類似案例之前就真實地發生過,此次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為當事人處理類似情況提供了法律保障。

草案一審稿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由現行《民法通則》中的“10週歲”降為“6週歲”,也被人們認為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改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調整,李適時在解讀民法總則草案時如是說。

今年10月31日最新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有一處新增的內容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在我國,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意,也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等到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為了給他們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提供一線機會,草案增加了這一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特別規定。

這些只是民法總則草案中相對於現行的《民法通則》而言,變動較大的幾處地方。實際上,每個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工作、投資、買賣、旅行、結婚、養子、贍養父母、處理家庭關係……這些行為都在民法中有所規定。梁慧星曾對此做過精闢的總結:“民法和別的法律都不同,它是每一個人出生到死亡,全部的行為規則。”

 

 (來源:《《小康》下旬》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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