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重大的政治改革;改革後的監察委將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今後的國家機構體制應該是人大選舉產生“一府一委兩院”;試點省市的監察委將先完成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工作;試點省市監察委改革領導小組均由省市委書記任組長。
《小康》記者 麥婉華 綜合報導
近日,北京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小組召開首次會議。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均已公開亮相,這表明中國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開啟。
此前,中央高層便已著手規劃國家監察體制改革。201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明確提出,“抓緊做好行政監察法修改工作,為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初的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會議講話中提出,要完善監督制度,做好監督體系頂層設計,既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他還明確要求,要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
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消息一出,引起輿論巨大關注,各大媒體均解讀為中國監察體制改革正式拉開序幕的標誌,意義深遠、重在“治本”。
實現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在京晉浙調研期間,王岐山強調,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要堅定“四個自信”。在堅持黨的領導問題上必須旗幟鮮明,決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我國正處在深化改革、實踐探索的變革時期,凡是有利於黨的領導的就必須堅持和加強。全面依法治國是黨的主張,要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
王岐山指出,監察委員會實質上是反腐敗機構,監察體制改革的任務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監察委員會,作為監督執法機關與紀委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黨委要擔負起主體責任,一把手負總責,紀委是專責,要把認識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聯繫本地區實際,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為改革全面鋪開和制定國家監察法提供實踐基礎。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域的重大政治改革,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王岐山強調,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要聚焦試點方案確定的任務,把握好動態平衡,防止過猶不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試點工作作出有關決定後,先完成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團隊不散,推動人員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與執法、司法機關有機銜接、相互制衡。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表示,這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最重大的政治體制改革,也是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全面從嚴治黨最重大的舉措。這還是由治標為主轉向以治本為主、由同體監督轉向異體監督、由權力反腐轉向制度反腐,並通過改革“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的最重大利好。
現狀:反腐力量過於分散
反腐敗學者、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目前中國的反腐敗機構當中,不僅有紀檢監察機構,也有檢察機關的反貪機構,還有政府機構中的監督機構,比如審計部門。從機構的類別上來講,各個力量分佈于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不同性質機構中。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金程則談道,事實上,反腐敗力量的分散,在反腐中就需要部門間的溝通、協調、配合,就可能降低預防和打擊腐敗的效率。
另一個問題是,按照現行的《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並未被納入監察範圍,存在監督盲區,未能形成全覆蓋的國家監察體系。
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吳建雄也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自我監督空前加強,但對國家機器和公務人員的監督還不盡如人意。
吳建雄舉了一組數據:2015年,全國查辦的征地拆遷、醫藥衛生、生態環保、扶貧救災等民生領域腐敗犯罪案件涉案達32132人,其中非黨人員占45%,“暴露出非黨公務員的紀律約束存在空白地帶”。
馬懷德指出,監察機關還面臨著人財物由地方政府控制、獨立性不夠,監察手段有限、偏重事後監督等問題,亟須通過監察體制改革予以破解。
此前,中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長趙中權也曾發文提出,根據中國反腐敗需要,可考慮對現有分散在紀檢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局)等的反腐敗專門機構進行整合,成立相對獨立的反腐專門機構。
以法律破解“同體監督”難題
《方案》明確提出設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這就意味著,今後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無不納入到國家監察的視野之中。法律沒有特區,反腐沒有例外。
對反腐敗資源力量進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馬懷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整合現有反腐資源力量是提升監察權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關注的是,監察委員會涉及人大,和紀委黨內監察不同,紀委帶有黨紀黨規性,而監察委員會則帶有法律性。這樣就破解了“同體監督”難題,成立監察委員會無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機構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決了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問題。
十八大以來,從制定八項規定,到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修訂出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到審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近四年的時間裡,中國不斷建章立制、立規明矩、固本培元,讓反腐從治標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試點省份能夠以試點為契機,築牢制度籠子,同時為其他省份做好借鑒從而實現順利“拷貝”。
此外,試點過程中嘗試的大監察體制,據信也會將法律的修改提上日程。
馬懷德說,包括監察委的職能、法律定位等各方面都需要通過修法實現,涉及的法律包括行政監察法、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審計法等,而且修法中還會涉及到與其他法律的銜接,這些都需要一定的時間。
不過,馬懷德認為,試點時間不會拖得很長,一兩年內應該有初步的成果呈現。然後發現問題,總結經驗,固化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制度。
增強在反腐敗工作中的權威性
媒體主筆馬浩亮認為,王岐山調研京晉浙在釋放多重訊號。首先,中央從全域層面加強推進監察體制改革。十八屆六中全會部署從嚴治黨時,將“國家監察機關”單列,而後中央明確在京、晉、浙三省市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三地此前均已成立了改革領導小組,由省(市)委書記擔任組長。
選擇這三地進行試點,具有深刻考量。在地域上,北京是首都和全國政治中心,山西在發生塌方式腐敗後正在重建政治生態,浙江則是民營經濟發達活躍的地區,選擇三地進行試點,具有不同的風向標意義。
而王岐山此番首次以“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身份亮相,標誌該項工作在中央層面也有了宏觀掌舵機構,有助於從全域把控、協調改革的進展。
其次,明確了未來新型監察機關的名稱、職能和定位。目前體制下,監察機關歸屬政府序列,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設監察部,地方一般設監察廳、監察局。按照王岐山在調研中所指出的,新的監察機關為“監察委員會”,定位是“反腐敗機構”、“監督執法機關”。不再是單純的“行政監察”,而是“國家監察”,將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與檢察院系統的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和預防職務犯罪等職能,有機整合。
可以預想的是,今後的國家機構體制應該是人大選舉產生“一府一委兩院”。監察委員會將獨立于行政、司法系統之外,是平行的關係,提高了獨立性。
再次,王岐山在調研中也明確了監察改革的路線圖。一是需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試點工作作出有關決定,二是要先完成檢察機關反貪等部門的轉隸。由於現行法律中並未有“國家監察”的內容,各級人大也沒有選舉產生監察會的職權。因此,要進行改革,需要全國人大做出有關決定方能實施,這也是依法治國的程式體現。
作為監察機關的重點環節,檢察院系統的反貪部門將首選轉入監察委員會。2015年底到2016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反貪汙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等合併組建升格為新的反貪總局。地方各級檢察院也有類似改革。將這部分職能劃入監察委員會,明確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將大大增強在反腐敗工作中的權威性。
編輯/陳遠鵬
(來源:《《小康》中旬》 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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