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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需要“全鏈條”打通 ——專訪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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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目標應由分散向綜合轉變,由管理向治理轉變,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匹配、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方向相一致、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系

文|《小康》記者 靳晶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績。回首剛剛過去的2016年,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受理量達到346.5萬件,同比增長23.8%,其中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為133.9萬件,同比增長21.5%。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超過4萬件。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突破100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8件。這一年,黨中央、國務院對智慧財產權工作接連作出重要部署,尤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對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智慧財產權”已成為家喻戶曉的字眼,相關改革也越來越受到國人的關注。圍繞著智慧財產權對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意義,以及智慧財產權大而不強、多而不優、保護不力、效益不高等問題,近日,《小康》雜誌記者對全國人大代表、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副局長何志敏進行了專訪。

智慧財產權驅動創新發展

《小康》:這些年,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事業取得了舉世公認的巨大成就,我國已經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智慧財產權大國,但卻並不是一個智慧財產權強國,特別是在管理方面存在著多頭分散、效率低下等問題,您是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的?

何志敏:智慧財產權管理多頭分散,確實影響了智慧財產權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制約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有效實施。一是多頭管理降低了管理效能,智慧財產權部門管理分散、統籌機制複雜,諸多可以由部門內部協調的事項變為部門之間協調,可以由一個部門與多部門進行協調的事項變為多部門與多部門之間協調,增加了協調成本,浪費了行政資源。同時,多頭對上、多頭對下、多頭對外,增加了複雜性,降低了一致性,為社會公眾增添了困惑。二是政出多門阻礙了智慧財產權整合運用,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需要在統一的目標導向下進行整合運用,才能實現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由於缺少統籌協調,造成了各部門扶持政策目標不統一、內容不銜接、實施不協調,智慧財產權整合運用效果難以發揮,市場價值實現成為難題。三是分頭執法制約了保護水準,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執法各成體系、各管一攤,既容易造成執法空白和保護漏洞,又容易出現重複執法等現象,降低了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滿意度。四是分散服務增加了社會成本,分散式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與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一體化服務的需求嚴重脫節。企業不得不將一件事分成多件事來辦,往返於多個政府部門,生產經營成本大為增加。五是職能分散阻斷了智慧財產權之間的內在聯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同屬於智慧財產權,具有相似的內在屬性和管理規律。但職能分散、分類管理的現狀阻斷了各類智慧財產權的內在聯繫,不利於智慧財產權整體效用的充分發揮,甚至導致推諉扯皮。

《小康》:黨中央決定要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請您談談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在當前有什麼樣的重要意義?

何志敏: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加快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

一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迫切需要。智慧財產權制度是發揮市場機制科學配置創新資源的基本制度。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解決好發展對創新的迫切需要與我國整體創新能力不強的矛盾,必須通過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提高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整體運行效率,優化智慧財產權的制度供給和技術供給,有效促進各類資源向創新者集聚,擴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給,快速提升我國整體創新能力,增強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

二是實行嚴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迫切需要。保護智慧財產權在內的各類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侵權易發多發,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不順,特別是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保護多頭分散。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必須整合優化執法資源,推進建立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全面、依法、嚴格保護好各類市場主體的智慧財產權。

三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迫切需要。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是完善行政體制、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智慧財產權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制約了公共服務水準,增加了企業創新成本,不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發展方向。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必須探索有效可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政策引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推動建設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四是實現更高水準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智慧財產權是國際經貿往來和技術合作的通行規則,從各國實踐看,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符合客觀規律和國際慣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88個成員國中,實行綜合管理的國家占絕大多數(181個),只有包括我國在內的7個國家實行分散管理。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統一對外的運行機制,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更好維護我國國家和企業利益,不斷提升我國智慧財產權國際影響力。

“三合一”綜合管理改革已有“探路者”

《小康》:您覺得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的可行性是怎樣的?我們是否已經在地方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何志敏: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要“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設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能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中央多次強調,要“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強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目前,上海浦東、上海自貿區、福建自貿區(廈門片區)等地已率先開展智慧財產權“三合一”綜合管理改革的實踐,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其他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探索了方向、積累了經驗。

以上海浦東為例,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局2015年1月1日正式運行以來,努力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創新和保護、運用等方面深入探索,確立了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三合一”集中管理體制,形成了司法保護、行政保護、調解仲裁、社會監督“四輪驅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搭建了“投、貸、保、易、服”五位一體的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平臺,為營造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基礎保障。一是職能有機整合,服務能力明顯提升。建立了智慧財產權公共事務“一站式”辦理及舉報投訴集中受理服務平臺,一方面整合了浦東新區層面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三項職能,另一方面則承接了上海市有關部門下放的部分管理和執法事權,成為我國首個集專利、商標、著作權於一身,兼具行政管理與綜合執法職能的智慧財產權局,構建“管理和執法統一、保護和促進統一、交易和運用統一”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做到“一個部門管理、一個視窗服務、一支團隊辦案”。二是執法能力提升,構建大保護格局。浦東新區智慧財產權局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實現政府部門行政調解、人民法院司法調解以及人民調解的“三調聯動”機制。目前,已初步形成浦東新區(自貿區)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框架及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平臺。下一步浦東新區還將積極探索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新模式,積極主動對標國際規則,推動建立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機制。三是金融產品創新,破解企業融資難題。2015年,浦東新區在全國率先推出智慧財產權金融卡專案,通過對企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相關無形資產組合打包,實現了無需固定資產抵押,即能獲得較高額度授信,突破了智慧財產權與金融產品深度融合的難題。截至2016年6月,已有203家科技型企業通過該專案直接獲得銀行融資超過7億元,帶動銀行貸款30億元左右。在此基礎上,2016年3月,浦東新區啟動智慧財產權增信增貸計畫,開發設計融保互通互認的智慧財產權評價體系,評價結果自動匹配融資額度,有效縮短智慧財產權融資週期,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增信增貸功能。

改革目標:

由分散、管理向綜合、治理轉變

《小康》:請您談談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的方向和主要目標是什麼?

何志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次會議強調,開展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的方向,要緊扣創新發展需求,發揮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引領作用,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構建便民利民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智慧財產權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體制機制。

因此,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的目標應由分散向綜合轉變,由管理向治理轉變。構建與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相匹配、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方向相一致、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提升管理效能、支撐創新驅動、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改革效果。改革應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著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和社會成本,加強執法保護,優化公共服務,為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營造有利於減負提效、創新驅動、開放發展的智慧財產權環境。

《小康》:中央明確要求,深化智慧財產權領域的改革是要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但是也有少數人認為,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可以在市場監管框架下開展,您對這個問題怎麼看?

何志敏:此次綜合管理改革試點著力于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多個環節,全面發力推進,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讓智慧財產權制度成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的重要舉措,目的是解決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保護不夠嚴格、服務能力不強、對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缺乏強有力支撐等突出問題,涉及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和所有環節,而市場監管只涉及行政保護環節的個別方面,如果將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工作限定在市場監管框架下將大大壓縮改革的空間,甚至是以市場監管體制改革替代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無法解決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不完善和分散管理等現實問題,也不符合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現實需要。尤其是,如果只限於市場監督,而忽視智慧財產權的促進,必將影響我國智慧財產權綜合能力的提升,難以支撐新常態下經濟的轉型發展。

一是智慧財產權事務覆蓋面廣泛。智慧財產權工作不限於保護,還包括創造、運用、管理與服務等多個環節,是一個鏈條式的工作,即便智慧財產權保護也不限於執法等市場監管手段,還包括司法保護、預警、維權、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管道。智慧財產權部門除智慧財產權保護職責外,還應承擔戰略規劃、激勵創新、促進成果轉化、保障市場機制運行、提供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以及推動技術交流擴散與產業國際化發展等重要職責。這次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改革,中央也明確要打通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是非常有針對性的。其實,即使是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也把智慧財產權的全面發展作為主要的政策導向。二是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其特殊性。智慧財產權具有無形性、時間性、地域性等諸多特性,其保護工作也有較強的系統性、專業性和特殊性。從系統性來講,智慧財產權保護涉及獲權、確權、用權、維權全過程,而不僅僅局限於市場流通環節。以專利侵權為例,其侵權行為包括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五類,單純市場流通環節的執法,根本無法全面涵蓋。從專業性來講,智慧財產權執法對專業知識有很高要求,例如專利行政執法,就需要有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作支撐,而普通市場監管執法人員一般很難達到這樣的要求,難以保證執法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從特殊性來講,市場監管工作側重於維護市場秩序,採取的是主動巡查執法方式,而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行政執法側重於對創新者權利和權益的保護,主要採取的是應請求執法和開展相關調查相結合的多元解決方式,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們國家,諸如證券金融市場監管、文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農林畜牧監管等,也都因其專業性和特殊性而未被納入市場統一監管。

 

(來源:《《小康》上旬》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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