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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建置兇宅查詢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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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雜誌】

內政部強制規定仲介業提供的不動產說明書中,應揭露兇宅資訊,以保障消費者購屋權益。這項規定的用意良善,但實務上常會面臨屋主隱瞞,或是鄰居不願說、甚至有時候連有公權力的警察也搞不清楚,而仲介根本什麼權力都沒有,怎麼查?政府這項規定幾近是強人所難。

實務上有這麼一件案子,賴姓男子在四年前經由房仲的仲介,以一千三百八十萬元買受連姓女子名下的台北市房子,交屋後,賴男才得知這棟房子在民國九十四年間曾有李姓女子在屋內自殺,房子是「兇宅」,他立刻將房子以一千零六十萬元之低價賣掉,他指控連女及其前手張女故意隱匿兇宅之事,造成其損失,於是向她們求償。

政府應建置兇宅查詢平臺

法院查無自殺事件

連女則喊冤,該屋發生住戶在屋內自殺死亡時,當時的李姓屋主將房子賣給她的前手張姓女子,並沒有告知「人是死在屋內」,而張女取得房地後,曾經鄰人告知房屋為兇宅,張女遂向法院提告要求李姓屋主賠償,但法院於九十七年間調查結果並無任何在該屋燒炭自殺事件,張女見法院查無此事,即撤回訴訟。

張女後來把房子賣給連女,連女再賣給賴男,賴男提告後,受理的法院在民國一○三年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詢,經員警查訪二名居住該屋所屬大樓十八年的住戶,均無人知曉屋內有人自殺死亡,法院另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查詢結果,亦無資料可提供,最後是賴男自行透過市議員索取資料始知悉,再經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確認。

連女說,房仲曾向管區員警、鄰居、里長及上網查詢,但均查無任何本件房屋為兇宅訊息,最後是法院經數度發函始能查知有人在屋內自殺,顯見法院以公權力查詢尚且困難重重,她們跟房仲不具任何調查許可權,未能查知房屋為兇宅,並無任何過失。

兇宅幾近無從查證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該屋發生住戶在屋內自殺後,當時的李姓屋主隱瞞此事,將房子賣給張女,張女後來懷疑房子是兇宅,向法院提告,經法院調查仍未能查知實情,管區警局也沒有房屋是兇宅的資料;後來原審法院數度發函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松山警分局、台北地檢署查詢,都沒有結果,房子是不是兇宅幾近無從查證、確認。

高院指出,「兇宅」是因於社會大眾在心理層面上有負面印象,致購買意願低落,因此,兇宅必須是該屋資訊有相當人數知悉或經通常管道可以得知,始產生影響市場價格之結果,本件房屋於賴男透過市議員向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索取資料前,既沒人知曉「屋內有人自殺」,甚且無從查證、確認,該屋即不致出現「社會大眾對此屋有負面印象」,在交易市場中並無價格低落情事,判決將賴男的訴訟駁回。 

本文摘自2016年5月5日出刊之《住展雜誌》411期Know-How單元,同期內容除本文外,並有「今年房市力拼逆轉勝?」、「都市更新的成功關鍵密碼」等,更多內容請參閱《住展雜誌》,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http://www.myhousing.com.tw 謝謝!

 

(來源:《住展雜誌》 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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