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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門如何開啟 ——電子商務法草案六大焦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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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次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電商領域的綜合性法律。

/于佳欣 李亞紅 高亢

一直以來,立法滯後和監管空白讓電商發展面臨諸多矛盾和問題。圍繞網購消費者如何維權、個人隱私如何保護、電商徵稅如何規定等問題,首部電商法草案的六大焦點備受業界關注。

微商、網約車算不算規範物件?

這些年,分享經濟、O2O、社交網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引起各界的不同看法和聲音。這些領域的活動,到底哪些屬於電商法規範的範疇?根據草案,電商法中所指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資訊網路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施禹之指出,這裡的經營活動一般指以營利為目的的持續性業務活動。如果自然人利用網路出售二手物品、閒置物品和自產農產品,屬於偶然行為、不具有持續性的,不適用這一法律。業內人士認為,從廣義來看,綫上保險、網上證券交易、網約車等都屬於通過互聯網進行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但金融服務因有其特殊性,不是本法規範的重點,參照行業專門法律。“對電子商務範疇不用具體限定,也是考慮到電商快速發展和創新的現實,不應將其凝固化、停滯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說。

“炒信”之風能否就此剎住?

2016年央視“3·15晚會”曝光了眾多網路刷單的黑幕,多個電商平臺成為刷單重災區。前不久,國家發改委等多個部委邀請8家互聯網公司,共同簽署《反“炒信”資訊共用協議書》,專門打擊網路“炒信”行為。

草案規定,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的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以及發佈不實信用評價資訊等。“刷單目前主要由交易平臺依據自身制定的交易規則去治理,而工商部門因缺少技術優勢,難以及時發現證據。”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說,這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炒信行為進行了禁止,有利於進一步明確炒信行為的法律責任,規範電商的經營活動。

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佔領指出,目前立法對於刷單行為主要規定的是賣家的法律責任,缺少對刷單產業鏈上個環節的規範,比如對刷單機構、提供虛假快遞或發空單的快遞公司缺乏專門規定,建議進一步細化。

消費者權益“保護門”能否開啟?

買到假貨投訴無門,找平臺還是找企業?網購商品延遲送達怎麼辦?消費維權成為網購消費者的心頭之痛。草案中有多個章節和條款提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章節提出“先行賠付”“保證金”等條款,要求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電商協力廠商平臺不能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真實資訊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協力廠商平臺先行賠償。電商平臺與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作為服務擔保機制的一部分。另外,在“電子商務協力廠商平臺”章節還對平臺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專門規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說,草案的一大特點是更加注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並對協力廠商平臺的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對平臺上經營者的監管義務等。

草案還鼓勵建立電商綫上爭議解決機制。阿拉木斯指出,這是與國際接軌的做法。不少電商交易屬於跨地域、小金額,一旦發生糾紛,到異地訴訟成本高、效率低,通過這一機制能更加高效便捷地處理糾紛。

資訊洩露被“精準詐騙”如何防止?

近日,“京東資料疑似外洩”引起熱議,折射出公眾對個人資訊安全的擔憂。網上商城使用者資訊與其他類型網站不同,下單時要填寫顧客的手機號碼、位址等真實資訊,甚至涉及銀行卡等。不法分子一旦拿到這些資訊,就很有可能進行“精準詐騙”。

當前,存在倒賣網購訂單等個人資訊的鏈條。筆者向資料倒賣者詢價發現,個人資訊會以“對詐騙是否有幫助”為標準定價:一手的、隔夜的京東網購訂單資料可賣到每條7元以上,時間越久越不值錢,因為“貨都到客戶手裡了,就沒法行騙了”。

電子商務法草案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建立制度提升技術手段,防止資訊洩露、丟失、毀損,確保電子商務資料資訊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使用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保護個人資訊安全先要治理個人資訊的非法交易,讓參與倒賣個人資訊的各個環節都承擔責任。”商務部經貿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荊林波說,這一規定可謂抓住了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的“牛鼻子”。阿拉木斯指出,草案既明確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內容,又保證了必要情況下資料的使用,兼顧了資料保護和挖掘的平衡。

網上開店怎麼徵稅?

與實體店鋪相比,網路購物“不開發票,不交稅”幾乎是一種潛規則。目前,大型的b2C網站整體比較規範,偷稅機率低,但部分b2C、C2C模式的商家仍然不交稅。出現不交稅問題的核心在於,監管部門並不掌握一些電商平臺以及平臺上註冊企業的相關資料。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謝波峰指出,有關部門從平臺根本拿不到網路交易的真實資料,相關政策也就無從談起。

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趙佔領說,電商賣家只要存在經營行為就應該依法納稅,只不過當前電商中有一些是大學生或者低收入群體創業,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所有C2C商家進行工商登記並納稅,這個紅利期必然要過去的。

規範協力廠商平臺能否帶來放心購?

據統計,通過協力廠商平臺達成的交易占目前網路零售市場規模的九成。然而,當前的網購亂象多數是由於電商平臺制假售假、銷售違禁物品。根據電子商務法草案,電子商務協力廠商平臺應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銷售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等,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對於電商草案中協力廠商平臺對消費者“先行賠付”的條款,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麻壯說,這一規定是合同法在電商法中的反映,為解決該類糾紛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網購糾紛的解決。    

編輯/韓靜

 

(來源:《《小康》中旬》 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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