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世金
除了地下金融採用非法的方法,除了銀行是符合銀行法的規範,台灣現在什麼樣的財務公司,可以執行疑似非法擦邊球的放款,承作銀行等金融業專屬的放款業務?
租賃公司常常承作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工作,是市場上中小企業資金融通的好朋友,常見的操作模式是售後買回的分期付款模式。
中小企業資金融通 常採售後買回的分期付款模式
什麼是售後買回的分期付款模式呢?原則上就是一批資產,不論是存貨還是機器設備,或許無明確的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透過與這樣的租賃公司談好借款額度,然後依借款的額度當作未含營業稅的售價出售給融資公司,融資公司即依談好的借款額度扣除手續費及相關稅差付款予借款人,融資公司再依當初談好的借款額度本利和分期請借款人開立支票付款。
筆者曾見一個案例,簽的是買賣合約,實質上是借款的行為,要提供保證人,租賃公司一直強調是買賣行為的獲利,借款額度是新台幣六百萬元,借款期間三年,扣除擔保金10%(60萬元),再扣除三年每年1.5%的手續費(每年9萬元,共計27萬元),再扣除由借款人負擔的稅差,借款人實際僅拿到500萬元左右,還被租賃公司通報金融徵信中心註記借款,但是需要負擔的本利和為666萬元左右。換句話說,本例實拿到的借款與未來三年應還的本利和中間的差額為106萬元(666-(500+60)=106),即本借款的利率大約為21%左右(106/500=21%)。
由於案例的借款者誤簽了售後買回的合約,跟租賃公司談了很多輪的解約都得不到正面的回應,最後只好依該公司的條件解約。借款想要提前解約時,還不能只依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必須依租賃公司提供的解約方案來解約,怎麼算都是租賃公司划算,解約換算利率至少年息30%以上,案例當事人直呼遇到高利貸詐騙集團。
該租賃公司利用法律上締約的優勢,強迫借款的當事人簽下不合理的契約(例如提前退款,僅可以用原本的本利和扣除銀行定期利率計算應清償的金額),以獲取高額的利潤。
在現在不景氣的社會,有什麼交易可能簽了約馬上就拿到21%的獲利呢?這樣的租賃業似乎是不景氣市場下的新藍海事業。會想要找租賃公司借款的,應該是無法取得銀行融資的借款人,才會去找專承作高風險借款人的租賃公司借款,許多詐騙者也是鎖定租賃公司來套取詐騙獲利。
新創公司成融資公司打工仔?
當然,租賃公司也不是傻子,風險越高當然利差就越大,21%的利率對租賃公司來說應該是低利的放款。對新創公司的創業者來說,有新的融資管道當然是最好的,但是長期來說應該還是要培養正常的銀行授信管道,對租賃公司的借款當然只能是救急不求窮,偶一為之是可以,但是不能將偶爾為之的行為,變成一直續約的借款工具,這樣子公司的運作,可想而知獲利都會被拿走,變成租賃公司融資作業下的打工仔了。
租賃公司財報表現亮眼
選出兩家銀行(一公營銀行、一民營銀行)及租賃公司龍頭之財報資料(詳見附表),看得出來銀行因為利差很低,為了增加營收都是靠其他服務周邊的手續費收入獲取營收,連公營銀行有資金優勢的利差佔營業額都只有三成的比率,租賃公司卻可以利差佔營業額七成比率。
就105年度第一季的獲利來看,三家比較第一季每股盈餘,仍由租賃公司奪冠,若由資產產生營收的比率(營業收入/資產)來看,租賃公司資產產生營收金額最高,獲利的商業模式可能比銀行的模式還要好,是經營的績效最好嗎?還是換個方式來思考,是不是代表銀行業被法規過度綁死了,造成其他行業透過走法規模糊地帶,避過銀行法的規定,才會創造最大的獲利呢?
融資性租賃常常是做假買賣真融資,買賣價格與真實價格也有出入,是不是真的有租賃物都還是存疑的,所以融資性租賃是利用民法買賣的法律效果,而可能無實際上買賣物的實體,這樣的交易是有可能是虛偽無效的意思表示,有可能會違反稅法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面臨需要依交易金額罰款五%的情況,也可能違反銀行法、刑法上偽造文書及重利罪等。
融資性租賃的法律及管制問題
重要的是,主管機關金管會似乎對這種假買賣真融資是無法可管的,銀行局也不出手管理,這似乎是金融管制的一種漏洞。因為法律形式是走買賣合約的方式,卻是實質的借款,偏偏這行為卻是法律上的擦邊球,且不太走正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本行業納入管控,制定相關的配套規定,以利這個泛金融產業能變成合法檯面化的商業模式,利於主管機關的管理監督,冀望這個產業變成金融業放款的創新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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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理財周刊》 8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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