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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子放亮點!預售屋契約 當心六大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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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住展雜誌】

買房子最怕遇到消費糾紛,尤其是看不到實體的預售屋,蓋出來的房子與文宣不同時有所聞,能否捍衛權益,就看當時契約怎麼簽。倘若一時失神未察覺契約中的魔鬼,就只能苦吞無言的啞巴虧了……

照子放亮點!預售屋契約 當心六大地雷

買房子是終身大事,絕大多數民眾想必都是周遊許多案場看了又看之後,才決定是否下訂簽約,可是在簽約的時候,您是否也跟挑選建案時一樣,對手上的契約看了又看呢?

假如您買的是新成屋,檢視屋況或許比檢視契約來得重要,但如果您是買看不到實際商品的預售屋,對買賣契約千萬得謹慎以對,否則一旦遇上蓋出來的房子與業者銷售所言大不相同時,將難以確保自身權益。

這樣的提醒並非危言聳聽,因為據各地地政局稽查結果顯示,不論是雙北、桃園乃至全台各地,預售屋買賣契約違規比率都高得嚇人,民眾若未審慎檢閱契約,很容易被業者吃豆腐。

六大事項頻違規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靚琇指出,歸納各地近年稽查結果,發現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二十餘項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中,下列六大專案違規情事最頻繁,呼籲消費者審閱契約時務必多加留意。

1.車位資訊不詳實

民眾買房,通常會再三確認建物及土地資訊,但對車位則未必。買賣契約依規需載明車位位置、性質(如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形式(平面或機械)、面積、尺寸及公設配比等資訊,因為上開資訊均會左右車位價值與使用便利性,登載不實將使消費者荷包受損。

舉例來說,過去常見建商為了多塞幾個車位來賣,故意隱匿車位相關資訊,民眾等到房子蓋好,才發現車位根本停不下休旅車,想轉賣又受限車位性質難以脫手,白白損失上百萬。

2.面積誤差不找補

預售屋沒有實品,房子蓋好後房地面積可能與最初規劃有誤差。法規明定,賣方應針對各部分(主建物、土地、附屬建物及公設)短少面積全數找錢;若超過,賣方最多只能向買方要求補款百分之二。假使各部分誤差逾百分之三,買方得要求解約,但業者常將找補條款移除。

須注意的是,法規上的「誤差」,是指超過或不足,也就是說,不管建商是多給或少給超過百分之三,消費者都可要求解約,若條文只寫「不足」而沒寫「超過」,便於法不合。

消費者也許好奇,建商多給坪數應是好事,何必還要解約呢?一來是補款可能讓購屋預算超標,二來則是若多給的坪數都在公設,不僅用不到還得多花錢,想必沒人願意當凱子。

3.驗收處理不明確

房子蓋好後,需經過驗收才能交屋,若驗收過程中發現瑕疵,建商依規應於期限內修繕。為避免建商輕視驗收,法規明定買方有權保留總價的百分之五作為交屋款,待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建商。

可是違規契約常未記載驗收條款,並將交屋款壓在百分之五以下,這樣一來,建商就可犧牲少少的交屋款以卸除修繕責任,讓消費者大吃悶虧。

4.建材規格不揭露

相信消費者一定常聽到銷售人員說,如果預定使用的建材缺貨,將以同等商品替代,這句話其實藏有蹊蹺。因為業者更換建材,需經買方同意(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咎於賣方的原因,則不在此限),且建商不可使用會損害結構及危害人體健康的材料。

萬一業者違規,消費者得解約並請求房地總價百分之十五的違約金,但前提是契約必須將建材規格、廠牌及違規條款寫清楚,否則將影響消費者向建商求償或解約的權利。

5.開工日期不確實

正常來說,契約上應講明預定開工日、使照取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但業者常將格式更動為「取得使照後多少日為開工日」、「預定開工後多少日取得使照」。

業者指出,建案須領得建照才能動工,但官方審核建照的時間沒個準,因此要求建商把日期講明並不合理。不過地政司長王靚琇表示,業者所言雖情有可原,但法規其實已講明,若發生非可歸咎於賣方之情事,期限可順延,建議建商還是照規定來較妥當。新北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王治宇則補充,若進度延宕,消費者向建商求償乃按日計算,因此將日期說清楚,才不會產生模糊地帶。

6.違約條款不寫入

違約條款是買賣契約最重要的部分,若賣方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應記載事項」的「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消費者可要求解約。然而不少違規契約竟對違約條款隻字未提,嚴重侵害買家權益。

個別磋商開後門

按理說,內政部既已明訂「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提供範本給買賣雙方參考,業者只要依規行事即可避免紛爭,何以爭端仍層出不窮?消保官王治宇直言,問題就出在「個別磋商條款」上頭。

《消保法》第十五條明載:「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無效。」換言之,經個別磋商所擬定、更動的契約條款,效力大於定型化契約原有的制式條款,遂使建商利用個別磋商,有恃無恐地更動定型化契約,使契約內容往賣方傾斜。

更動應優於法規

所幸個別磋商條款並非業者的免死金牌,王靚琇強調,業者援引該條款更動定型化契約,需有「個別」與「磋商」事實的才行,若官方抽查發現所有契約都有相同的個別磋商內容,顯見該事項並不「個別」且不見得經「磋商」,如此一來,遭更動的契約內容將視為無效。

內政部也重申,訂定契約仍需以官方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準據,所有更動應優於法規才是,若違反規定亦屬無效,還可依消保法,按次對業者祭出最高五萬到五十萬罰鍰;假如民眾能舉證業者隱匿重要資訊,使交易處於不公平狀態,官方更可依《公平交易法》對業者處以最高兩千五百萬重罰。

消費者舉證困難

然而王治宇表示,雖然法規看似有工具制裁不肖業者,但實務上發生糾紛時,除非消費者打從一開始就進行蒐證,否則往往難以拿出有力證據,證明業者隱匿重要資訊或廣告不實,進而達到解約目的。

再說,不動產相關行業中,房仲、代銷、地政士等都有專法加以規範,唯獨建商沒有,因此官方在執法時,只能援引其他法規進行裁罰,約束力難免不足,對此地政司也坦言確實是個難題,但鑑於建商業務涉及內政、財政與經濟等層面,若要修專法管理,可能得拉高到部院層級才行。

捍衛權益莫退卻

雖然預售屋契約陷阱重重,但只要消費者花點時間詳細檢閱,就能大大降低購屋風險。消保官更呼籲,若真遇上消費糾紛,務必循申訴、調解及訴訟等管道捍衛權益,畢竟房子價值不斐,只討回百分之幾,都能減少數十萬的損失。

本文摘自2017年8月5日出刊之《住展雜誌》425期專題報導單元,同期內容除本文外,並有「好思維挑好貨 買房的5個新觀念」、「預售屋契約 當心六大地雷」、「法拍搶標風起 撿便宜好時機?」等,更多內容請參閱《住展雜誌》,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如需轉載請註明資料來源:住展雜誌,更多資料請上住展房屋網 謝謝!

 

(來源:《住展雜誌》 4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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