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瑞珠
星座所論之個性分析並無一定之標準量化,或事實依據或科學論述基礎,以星座涉論違反性別平等法或就業服務法為題入法,若無學術依據倉促立法恐將貽笑大方,不可不慎。
不久前的一場記者會,由知名人力銀行舉辦並以「企業人資不告訴你的秘密」為題,有趣的發佈訊息調查:「求職者到企業應徵面試,除了履歷及面試表現作為錄取依據參考外,有三成的企業對應徵者有星座錄取偏好,多以行銷或服務業對星座特質最具偏好」。
於職場上有趣的是,部分企業雇主、主管與員工間對於星座、血型、命理在徵才時也各有偏好,例如:十二星座中有些主管的反應認為牡羊座特質性喜「爭辯、打破砂鍋問到底」、雙子座常常「不按牌理出牌」具創新特質,天蠍座亦有「喜惡分明」之誠實特質,而雙子座的人際關係以「好人緣、關係通達」著稱,若觀察處女座則「行政能力」執行力強,摩羯座則是「苦幹實幹」的好員工。
論涉性平 爭議個案
的確,不可諱言,過去有某些特定行業在徵才時可能因其行業特殊屬性與服務需求偏好,對於應徵者錄取條件會有特別要求。
也有部分企業徵求行銷業務高手時,卻有選定某星座或某血型為錄取傾向參考。例如:過去航空公司徵才空服員職務時,其求才訊息會特別要求女性/男性、身高、體重、面容、身上外顯有無刺青等等。
近期較引人注意的勞資爭議如:知名滷肉飯拒絕長髮男性應徵服務人員涉違反「面容」歧視之虞,而知名糕餅店徵求門市店員時卻拒絕男性登門面試應徵亦涉違反「性別」歧視之虞,另要求男性應徵者出示退伍令亦恐違反「年齡」歧視…等等。
因著勞資爭議的個案發生,自會引起主管機關的關切,認為國內僱用員工若以應徵者星座特質為錄取條件,除了產生就業不公平外亦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或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中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虞,另部分立委亦促提案修法要求是否納入性平法及就服法歧視之禁止規範專案內。
立法歷程 保障性別平權
我國自民國91年起立法制定之《兩性工作平等法》即開宗明義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另於九十七年修訂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也有明訂性別歧視之禁止:「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在相關勞動法規中,《就業服務法》尚有明訂:「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相關立法足見提升了就業者性別平權之理想,鑑此,目前在職場上企業徵才大都已避免使用前述不當的應徵或錄取條件之文宣。
星座徵才 不宜論涉性平
近期關於立委促提案修法要求將個人出生日期所屬「星座別」納入性平法及就業服務法列為「歧視」之禁止規範專案內,筆者認為倒是不宜,因為星座所論之個性分析並無一定之標準量化,或事實依據或科學論述基礎。其往往因個人成長背景、所處環境、經歷、個性轉變而有差異,非能就某一特定星座別一概而論或定性作為徵才性向取向之標準。
若為社交之際聯誼互動,休閒之餘趣味話題即無傷大雅。雖然於職場實務上,過去有企業雇主根據求職者或員工的血型、星座及命盤等非相關專長作為決定是否錄用或者晉升之條件,但以星座涉論違反性別平等法或就業服務法為題入法,若無學術依據倉促立法恐將貽笑大方,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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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理財周刊》 8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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