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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建築常見的三大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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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戴雲發

不論房價漲跌,民眾購屋時,會以讓自己擁有最大的效益方向去思考,然而有些違背建築安全的部分,其效益再大也必須考量風險,尤其是在高地震帶的台灣。

戴雲發

戴雲發結構技師事務所主持結構技師、台灣建築安全履歷協會理事長、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理事、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房屋委員、「國家卓越建設獎」評審委員會施工品質類之評審委員

目前台灣的違建有盛行的趨勢,這些建築為何會成為違建?言外之意就是不符原設計圖說之行為,亦遭政府法令制止的建築,也是使用者無法確保居住安全之建築。

「台灣最常見的三大違建建築」,分別是「陽臺外推」、「夾層屋」以及「屋頂加蓋」這三種。

台灣建築常見的三大違建

●「陽臺外推」

未經許可擅自拆除陽臺與主建物之間的牆面、落地門,再於陽臺加設窗戶,將陽臺作為室內的一部分,違法增加樓地板面積,即是「陽臺外推」。陽臺外推的行為是屬違法,不論是搬入前就已外推的舊屋,或是自行施工外推的狀況,都是不被允許的。

許多人為了增加室內空間,會把陽臺的外牆敲掉外推,雖然這面牆可能不是主要結構,對於耐震力的影響很小。但牆是在地震來襲時,防止建築倒塌的第二防線,且把牆打掉會破壞原本建築結構的均勻性,讓建築物變成重心側向一邊。翻修後,陽臺外推放置家具又增加了額外的重量,其增加的重量可能會超過原結構設計所能負荷的程度,當地震來臨時,也會對結構安全有不良影響。

陽臺上儘量採用輕質的材質,不要砌磚,萬一地震一來時磚塊落下,可能會造成人員的財產損傷。減輕材質自重,例如:輕薄的鋁門窗,這樣對整個結構安全影響比較低。當然絕對不是鼓勵民眾做違法的事,還是要遵循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建築使用。

如需將陽臺外推時,重量的部分就要特別注意,不能在外推陽臺上面又砌磚又做很重的東西,壓在整棟大樓上面,這樣對結構安全就會產生危險。

有些建商為了房子好賣,會在申請建照後,違法將陽臺外推,民眾買新房時,可向建商要平面圖比對空間是否符合使用執照規範,若圖上有陽臺,但現場沒有,即是「陽臺外推」。

買中古屋亦是如此,若是在購買前就已有「陽臺外推」的情形,過去沒有被查報的紀錄,可在申請室內裝修時附上照片及平面圖,證明並非自行外推可列為緩拆。

●「夾層屋」

曾有一段時間台灣很流行挑高夾層住宅,每層樓高度蓋三米六或四米半的大樓,住戶們再二次施工做夾層,這種挑高建築本身樓地板和梁之連結會較不完整,且很可能因建商在結構設計時無夾層的承載力計算,導致建築支撐力不足。一般建築的樓版面都是一致的一個平面,夾層屋的樓版面可能會高高低低的,相對來說,地震來的時候,受力行為會比較複雜,容易造成應力集中,在結構設計時,需特別加以考慮。

根據建築法規規定,樓中樓建築,只要建商在申請建照時一併提出申請,並在所有權狀上登記樓中樓面積,都屬合法。

不過為什麼仍有那麼多建商不願意申請,而消費者也願意購買違法夾層屋呢?由於建築都有容積率限定的問題,如果把夾層屋的樓地板面積也算進去,建商能銷售的坪數就會增加,所以建商往往選擇挑高樓高,等售出後再幫忙把樓版補回去,以規避查驗。而購屋人也因能以一層樓價格換得兩層樓,用極少花費購得最大的居住空間。不過這種後天加工「俗又大碗」的房型設計,可能會因為在建築結構設計時未計算夾層及夾層中物品的重量,導致建築承載力不足。

夾層屋隱藏的危險性:

(1)結構行為較複雜,在原結構設計時,如無特別考量,事後增設夾層,可能造成應力集中。

(2)沒有使用輕質的材質,而使用混凝土去做夾層,造成自重增加,自重增加與原先設計不符,易發生結構安全疑慮。

(3)由於原設計並無預埋桿件,當二次施工時,容易因為敲敲打打而破壞原結構安全。

市面上除了少數有在所有權上確實登記的樓中樓,大多都是二次施工違法的夾層屋。夾層屋最讓人擔心的就是結構安全性,由於二次施工的設計師,未必瞭解該建築相關的結構強度,施工時免不了敲敲打打破壞了樑柱結構,若屋主又於夾層上放置重物,一旦發生地震,樓版的應力會重新分配,可能導致樑柱扭曲或斷裂,影響結構安全。

其實就算是合法的「樓中樓」也較容易有結構安全的疑慮。「樓中樓」將原本蓋兩層樓的空間抽掉中間的樓版,挑空加高,讓室內看起來又高又寬敞,但造成部分樓層有梁,部分樓層無梁,使挑空的樓層形成軟層,當地震來時會產生應力集中現象,這些樓層的牆面即成為最先被破壞的地方,所以樓中樓建築在規劃時,即需特別予以注意加強。

以前的老房子多半也都挑高,但卻沒有抗震力弱的問題,原因在於樓面全部挑高,受力平均,相較現在常見的樓中樓或夾層屋,則是在客餐廳沒有樓版的部分挑高,勁度不平均,地震發生時就會從勁度較弱的挑高部分開始破壞。

建議,若真的有做夾層的必要,最好還是選擇木頭或輕鋼架、鋼樑等輕質材料組成樓地板,而在隔出的樓版上也不要放冰箱、書櫃等大型家具,才不會造成原本結構系統的過多負擔。當然在建築法規上是不允許的,必須特別強調,不鼓勵大家這麼做。(文未完)

【詳細內容請參閱最新一期《理財周刊》第873期。尊重智慧財產權 如需轉載請註明出處來源。】【理財教育學苑www.moneyedu.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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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理財周刊》 8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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